雅各布·伯努利首次提出的一个原则,该原则指出,如果我们不知道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因此没有理由相信一种方式会比另一种方式更优先发生),则事件在任何方式中都同样可能发生。
凯恩斯(1921,第 52-53 页)将该原则称为无差别原则,并将其表述为“如果没有已知的理由可以断言我们的主题是几个备选项中的一个而不是另一个,那么相对于这些知识,每个备选项的断言都具有相等的概率。”凯恩斯强烈反对该原则,并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反驳它。
庞加莱(1912)也考虑过这个原则。
雅各布·伯努利首次提出的一个原则,该原则指出,如果我们不知道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因此没有理由相信一种方式会比另一种方式更优先发生),则事件在任何方式中都同样可能发生。
凯恩斯(1921,第 52-53 页)将该原则称为无差别原则,并将其表述为“如果没有已知的理由可以断言我们的主题是几个备选项中的一个而不是另一个,那么相对于这些知识,每个备选项的断言都具有相等的概率。”凯恩斯强烈反对该原则,并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反驳它。
庞加莱(1912)也考虑过这个原则。
魏斯stein,埃里克·W. "不充足理由原则。" 来自 MathWorld——Wolfram Web 资源. https://mathworld.net.cn/PrincipleofInsufficientReas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