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于所有 ,数字
是实用的,则
是
的不同真因数之和。由 A. K. Srinivasen 于 1948 年定义。所有偶 完全数 都是实用的。数字
对于所有 、3、... 都是实用的。前几个实用数是 1、2、4、6、8、12、16、18、20、24、28、30、32、36、40、42、48、54、56、... (OEIS A005153)。G. Melfi 计算了实用数的孪生素数、三元组和五元组。前几个五元组是 12、18、30、198、306、462、1482、2550、4422、....